社團法人台南律師公會第34屆第4次理監事聯席會議紀錄

時間:110年3月18日(星期四)晚上6時30分

地點:本會會館

出席:林仲豪、蔡雪苓、林金宗、黃俊諺、伍安泰、陳寶華、王盛鐸、陳琪苗、林泓帆、李政儒、李汶宜、蔡宜均、陳佩琪、葉進祥、陳廷瑋、曾怡靜、鄭嘉慧、鄭植元、林媗琪、吳玉英。

列席:趙培皓、謝育錚、許哲嘉。

主席:林理事長 仲豪    記錄:許哲嘉

壹、報告出席人數:應到20人,實到20人。

貳、主席宣布開會

參、通過本次會議議程

肆、確認上次會議紀錄【參見第307期台南律師通訊】

伍、上次會議決議執行報告

一、案由:110年1月份林威成等4名新會員入會同意追認案。

執行報告:同意入會,並於110年3月10日核發會員證。

二、案由:臺南市政府地政局之「臺南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委員人選推薦案。

執行報告:本會於110年3月4日南律豪字第11000090號函復臺南市政府地政局提供名單。

陸、報告事項:

一、主席報告:

(一)本人110年3月6日代表本會前往嘉義耐斯飯店,參加嘉義律師公會春酒,也恭喜嘉義律師公會當日會員大會順利成功圓滿。

(二)依照理監事會決議,於110年3月11日中午在本會會館召集會館購置籌備小組,舉行第1次會議,已將會議結論在群組提供給各位理監事參考,將依照籌備小組建議,蒐集會員意見,俾利理監事聯席會議提案,於九月份律師節慶祝大會暨會員大會時提出給會員討論。

(三)110年3月13日,本會與法扶台南分會於本會會館舉辦的110年家事法系列課程第三場次,邀請嘉義地院洪挺梧庭長,講授「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會員踴躍出席參與,收穫良多。

(四)本人110年3月14日代表以全律會當然理事身分,前往臺北代表本會參加全律會第三次理事監事會聯席會,經過將近10小時的討論後,該次會議已經通過全律會章程草案,並將於110年3月27日在公務人力發展中心福華國際文教會館舉辦第一次全律會會員代表大會。因章程草案爭議部分並非全體理監事共識,而是以表決方式通過,而依據律師法第143條第4項規定,必須要有二分之一以上會員代表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同意,才能通過章程草案,故預期於該次會員代表大會恐怕不易獲得三分之二會員代表的支持。

(五)近日媒體報導本會會員因承辦社會矚目案件,而有情資顯示可能有人要不當接觸,本會獲悉後,已經立即轉知並提醒該會員,並請臺南地檢署協助轉知轄區分局協助。會員如果遭遇類似情事,可與本會聯絡,本會必將盡力協助。

二、監事會報告:本月收支項目經核均相符。

三、各委員會報告:

(一)平民法律服務中心(林金宗常務理事報告)

1.本月(110年2月)辦理平民法律服務共有229件。

2.本月(110年2月)財務收支相符。

(二)倫理紀律與權益促進委員會(蔡雪苓副理事長報告)

本月(110年3月)委員會共有三件結案,案由會再向各位理監事報告。

(三)會刊編輯委員會(林泓帆理事報告)

歡迎大家踴躍投稿。

(四)法律教育宣導委員會(陳佩琪理事報告)

1.本月(110年3月)我們有跟消基會合作,去南一中講課,有近10位律師協助入班,學生們反應良好,明年考慮拓展至其他高中。

2.台南市教育局有來詢問我們,高中生法律營去年因疫情因素取消,今年(110年7月)是否續辦高中生法律營,教育局會派講師到高中生法律營宣導事情,今年若要辦理高中生法律營需要跟南台科大那邊聯繫。

(五)司法改革委員會(陳琪苗理事報告)

這次司法官評鑑問卷統計結果已出來,司法改革委員將於下周開委員會,會對本次問卷作出加權統計,待加權統計結果出來後,再向理監事報告。

(六)秘書處(謝育錚秘書長報告)

1.110年2月份退會之會員共計11人。

一般會員:高夢霜(月費已處理)等1人。

特別會員:張鈞閔、文聞、周金城、鄒志鴻、嚴柏顯、馬偉涵、林翰榕(以上7名月費已處理);林伯川(月費繳至108年10月) ﹔李金澤(月費繳至109年12月)﹔王尊民(月費繳至109年12月)等10人。

2.截至2月底會員總數1058人(一般會員409人+特別會員計649人)。

3.截至2月底止跨區執業人數1102人。

柒、討論事項:

一、案由:110年2月份加入本會為一般會員之律師:薛筱諭、江鎬佑等2名律師,請追認。

決議:照案通過。

二、案由:本會110年2月份財務收支報告表審核案,請討論。

決議:照案通過。

三、案由:本會團體意外險到期更換新約案,請討論。

決議:照案通過。

四、案由:本會秘書鄭雅文小姐申請退休離職案,請討論。

決議:照案通過。

五、案由:本會前會務人員黃涵昕小姐回任辦事員案,請討論。

決議:照案通過。

六、案由:民眾檢舉本會會員案,請討論。

決議:照案通過。

七、案由:民眾林○○檢舉本會會員案,請討論。

決議:照案通過。

八、案由:普悠瑪大飯店檢舉本會會員違反律師法及律師倫理規範案,請討論。

決議:修正後通過。

九、案由:本會律師在職進修課程報名資格、費用等案,請討論。

決議:

1.本會主辦課程,報名資格限本會一般及特別會員之律師。

2.基於互惠原則,保留雲林、嘉義律師公會會員之報名資格,名額視課程報名情形酌定。

3.保留台南地區院檢、執行分署、成大法律系所、南臺財法所、台南市政府法制處人員之報名資格,名額視課程報名情形酌定。

4.本會主辦課程採付費制(律師倫理等特殊課程除外),每次課程收費100元。

5.取消供應課間餐點(保留茶水,視情況調整)。

6.本案由之施行日期為110年5月1日。

捌、臨時動議:無

玖、自由發言:無

拾、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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